案件判决后的没收车辆,按照相关规定在案件判决后法院应及时将车辆上交当地财政部门。而韩城市法院办公室主任却私自将本院一刑事案件判决后的“没收”车辆违规使用一年多。
昨日上午,据韩城法院一位工作人员反映,2012年12月该院刑事审判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2012)韩刑初字第00142号判决书,苏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对作案车辆,车牌号为陕A699A3蓝色“别克”轿车一辆予以没收。案件判决后,院办公室应将该车及时上交韩城市财政局。而就在刑庭将该车上交院办公室后的一年多时间,该车却一直被办公室主任许某某违规私用。
这名工作人员称,自己和许主任同住韩城市怡心园小区,自去年以来曾多次看到许的儿子开着这辆“别克”轿车出入该小区。而许的妻子开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也为案件没收车辆。
今年9月下旬,该院纪检部门介入调查后,这两辆车就被放在了法院的地下车库。
随后,在韩城市人民法院的地下车库,记者见到了这辆车牌号为陕A699A3的蓝色“别克”,车上已布满灰尘。车前挡风玻璃上贴着“2014强制保险”字样,说明该车至少在2013年还在继续使用。在该车对面停着一辆无牌桑塔纳轿车。
在韩城市人民法院纪检部门,记者见到了“韩城法院关于对许某某的处分决定”的文件,文件上描述:2013年1月29日,刑庭将车牌号为陕A699A3没收车辆上交院办公室后,办公室主任许某某觉得自去年以来,各相关部门对警车的使用管理比较严,像宾馆、饭馆等地方都不好停放,但办公室由于接待上级法院来人等,有时又必须到饭馆、宾馆这些地方去。所以就没有把这辆车及时上交市财政局,而是把该车留在了院办公室,作为临时用车有时用一下。此后,院办公室主任和两名司机都开过这辆车去市区临时办事,但使用的不多。许某某同志作为办公室主任,把刑事审判庭办案过程中没收的车辆没有及时上交财政局,私自决定将该车留在办公室使用长达一年多时间,违反了相关规定,决定给予许某某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据法院纪检部门负责人称,他们接到群众反映后,立即着手调查,并迅速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另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的情况,这位负责人表示自己并不知情。
事件过后,许某某继续担任韩城法院办公室主任。对于记者的采访,许某某表示此事已由组织进行了处理,不想再做任何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