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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摔婴案缘何至今未果?
信息来源:与法同行网  | 作者:yftxw |  人气:1649 | 发布时间:2015/3/24 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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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恶性摔婴事件还能捂到什么时间?

深度揭秘:河北魏县摔婴案缘何至今未果?
 核心导读:
2013年7-8月份发生的摔婴事件有北京大兴摔婴案和河南林州摔婴案、还有河北魏县摔婴案。
三起恶性摔婴案件惊人的几乎在同一时期发生、只不过前两起摔婴案在各大媒体的关注下均已经达到了合理解决;只有河北魏县摔婴案可能是由于还未曾有媒体关注和报道、所以有关部分当事人和相关主管部门还在试图捂盖子...至今未果。
 2013年7-8月份几乎是同期发生的数起摔婴案回顾:
2013年7月18日发生在河南林州的恶性摔婴事件:
7月18日晚,林州的李青峰和爱人抱着7个月大的女儿在林州市西环路附近的皇冠KTV附近遛弯时,,被突然就出现的郭增喜抢走孩子,往上一举就摔在了地上。
资料来源:http://news.sina.com.cn/c/2013-08-20/025427992604.shtml林州恶性摔婴事件发生后、各大媒体纷纷以:
河南林州摔婴案被捂1个月 人大主任批评后获曝光    
河南民警摔婴案涉事者曾被围观者打倒
摔婴案爆料人:事发想捂盖子的不只林州公安局
等题材发表刊登(播)评论后、事件终于得到以关注和解决...
 
2013年7月23日发生在北京大兴的恶性摔婴事件:
    2013年7月23日20时50分许,在北京大兴区科技路公交车站,两名驾车男子因停车与一名女子发生争执。过程中,一名男子韩磊殴打该女子,又将婴儿车内的女童摔在地上,导致女童严重受伤。发生在北京大兴的恶性案件中的受害女童伤势严重,不幸死亡。
    2013年9月25日,法庭最终以故意杀人罪为由判处摔童犯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1月6日消息,大兴摔童案二审于2013年11月19日开庭。
    2013年11月29日,北京大兴摔死女童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原判,韩磊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2014年10月31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
 
如果说以上两起恶性摔婴事件中的某些当事人及相关主管部门都曾经有过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能捂则捂的想法、最终因为各大媒体的关注后才已得以解决的话,那么:只因没有媒体关注和报导、至今鲜为人知但几乎发生在同一时期的河北魏县恶性摔婴案、现在有关部门和部分相关人士还在试图捂盖子。
 
2013年8月13日发生在河北魏县的恶性摔婴事件:
 2013年8月13日(阴历七月初七)晚八点左右, 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泊口乡前佃坡村张国发开车带着妻子及女儿回家时、在泊口村北十字路口北侧附近与邻村的张军强开的车相向而行。因两车会灯时发生争执后,张军强侄子张印虎(案发时15岁)夺过张国发妻子怀里才46天的婴儿(张梓瑶)摔出两米多远。
 
2014年6月24日经河北省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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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揭秘:河北魏县摔婴案缘何至今未果?
只因开车会灯引发的纠纷此类鸡毛蒜皮的小事就将出生才46天的女婴张梓瑶摔出2米多远、最终导致受害人成为重伤二级这种恶性摔婴事件缘何至今未能给受害者家属一个合理的说法呢?
据受害者家属说:一是怪他们不懂法、二是怪张国发的妻子心地太善良了。
孩子(张梓瑶)被摔后送往河北省儿童医院救治时,询问省儿童医院后得知治疗费用不是一个小数目、如报销农合不能说是打架打的。
 张国发的妻子考虑到都是三里五村的乡邻乡亲,再加之想张印虎还是个才十五六岁不懂事的小孩。为了给对方降低日后的赔偿标准就编造了一个被自行车撞倒摔伤的事由。
正是因为这个善意的谎言、导致了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转成刑事案件立案后两个月又撤销了此案...
 事实
1、从案发现场到女婴被送到泊口乡卫生院治疗,然后再转到县医院治疗,都有派出所干警在场,也进行了拍照和摄像,派出所里有照片和执法记录仪为证。
足以证实出生才46天的婴儿(张梓瑶)是张印虎摔伤,而不是被自行车撞倒摔伤所致。
2、案发后、受害者家属苦苦走访、终于找到了两位现场目击者、派出所也有两名目击者(证人)的笔录证词。
    3、村干部与办案相关人员交涉此事时,被告知说,办理此案,有很多人说情。有很大压力,所以才这样做(有录音为证)。
4、公安机关先立案后又撤销刑事立案,不给受害者法律文书,致使受害者至今不能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有违反法定程序之嫌。
5、案发前孩子的母亲在家务农、没有工作,孩子的父亲靠在建筑队出苦力打工养家、本来就生活十分拮据的家庭、加之事后没有了任何经济收入。到目前为止给孩子的治疗费已经超过了20多万、早已是债台高筑、令孩子的父母走投无路、举步为艰...
 律师评说:
    中国北京朝阳区十佳青年律师、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行动优秀律师、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于合金认真查阅本案后认为:
1、受害者家属在送女婴到医院治疗时、在医院编造的就医事由不管出于何种目的、都构不成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要素。
因为:
1)医院向执法机关提供的病历中病情和治疗过程及鉴定无疑是权威的、可作为案件侦破和定性的重要依据。
2)医院是救死扶伤机构、不是执法机构。患者可能会出于某种目的隐瞒或编造一些不真实的就医事由,即便是患者隐瞒或编造了部分或全部不真实的就医事由、在没有发生医患纠纷时也不需要向执法机关负责。
    3)执法机关即便可以拿病历中的就医事由说事,但也不能成为撤销案件的重要依据,而是应该结合派出所及办案民警的出警记录、证人证词以及侦破案件中采集的重要证据全面分析,去伪存真,慎重决断。
2、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4、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公安机关先立案后又撤销刑事立案,不给受害者法律文书,致使受害者至今不能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有违反法定程序之嫌。
综上所述,刚刚出生46天的女婴张梓瑶无辜被张印虎故意摔打致重伤。应当予以刑事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依据受害者家属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证据和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书等资料整理而成、经当事人认真校队后无误、确认没有失实之处。如有失实、自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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