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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州:拆迁户举报3名官员获195万 被判敲诈获刑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  | 作者:周超 |  人气:993 | 发布时间:2015/8/3 13: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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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户因举报3名官员获195万 被判敲诈勒索

潍坊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韩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澎湃新闻记者周超 图

因对拆迁补偿不满,山东省青州市人韩振伟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对青州市三名官员进行举报,被举报者找到一家房地产企业老总,先后给了韩振伟195万元。

3年之后的2014年3月14日,韩振伟被刑拘,并于当年被青州市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认为,韩振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公私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而韩振伟在上诉状中称,自己索要的款项属于依法应当得到的补偿款以及相关单位对自己损失的补偿,是正常主张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

韩振伟上诉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韩振伟的妻子刘益新告诉澎湃新闻,目前,该案第二次一审已经开庭,还未宣判。

不满拆迁补偿,被拆迁者举报官员

一审判决书称,1996年左右,韩振伟承包青州市五里镇一废旧砖厂,并于2005年3月与五里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原五里砖厂土地转让合同书》。此外,在2000年至2001年期间,韩振伟在青州市五里镇角楼村先后取得6块宅基地并建设房屋,并通过政府工作人员,利用空白的证件违规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03年,韩振伟夫妇将其中一处宅基地出售给了高华刚,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手续,同时将高华刚购买的韩燕(韩振伟女儿)名下宅基地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手续。

2007年,某士官学校扩建征地拆迁。次年5月,学校对韩振伟被拆迁的建有游泳池的11亩土地分两次给予了44万元土地补偿,并签订了《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

《补充协议书》约定,“本补充协议签订后,乙方(韩振伟)不得再提出任何要求,并作为最终协议签订。”

2007年12月,该学校对韩振伟被拆迁的11亩地的地上附着物(已打下的十余栋房屋的地基及建好的地下室等)给予了652340.06元的补偿,并签订了《企业拆迁补偿协议》。

2007年12月19日,高华刚因手续齐全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70余万元。2008年,韩振伟女儿韩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青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高华刚颁发“青国有(2004)第070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后败诉。

从2009年开始,韩振伟开始通过上访、写举报信以及找媒体曝光等方式举报张大鹏(时任青州市国土局局长)、刘伟(时任青州市规划局局长)和杨云生(时任拆迁指挥部总指挥)。

3名被举报官员都找同一房企老总出钱“摆平”

一审判决书认定,韩振伟自2009年至2011年期间通过上访、写举报信、找新闻媒体曝光等方式先后敲诈张大鹏、刘伟、青州市房管局、拆迁指挥部195万元。

判决称,自2009年至2010年1月期间,韩振伟以“拆迁过程中,时任国土局局长的张大鹏在拆迁补偿时,与王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说其土地系集体土地,导致其拆迁价格变低;在卖给高华刚的房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过程中违规”等为由,多次到青州市纪委等部门举报张大鹏,并找有关媒体曝光等方式对张大鹏施加压力,严重干扰张大鹏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张大鹏迫于无奈,委托其朋友、青州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欣良帮忙做工作。韩振伟明确提出必须拿钱摆平此事,并提出要55万元,2010年1月15日陈欣良支付韩振伟55万元。

此外,韩振伟以刘伟未给他办理规划许可证并收受其5万元贿赂为由,多次到青州市纪委、检察院等部门对刘伟个人受贿进行举报,严重干扰刘伟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后刘伟迫于无奈委托陈欣良帮忙做工作,韩振伟提出要20万元了结此事,2010年5月29日陈欣良支付韩振伟20万元。

韩振伟又以时任拆迁指挥部总指挥杨云生领导拆迁过程中断水断电致使他养的马匹死亡、青州市房管局违规给高华刚办理房产证导致拆迁补偿款归高华刚为由,举报杨云生并对房管局施加压力。时任青州市房管局局长的燕连深与张大鹏又找到陈欣良帮忙做工作,韩振伟明确提出必须拿钱摆平此事,后陈欣良在2011年先后支付给韩振伟共计120万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此次拿钱“摆平”举报者韩振伟的过程中,有当事官员称,青州市纪委亦参与其中。

时任青州市房管局局长的燕连深在证言中称,2011年4月,当时青州市纪委副书记苏文清找到他,说韩振伟到处上访、举报时任青州市委副书记杨云生及拆迁指挥部和房管局,严重影响了杨云生的工作和生活。市纪委做工作,韩提出来要120万元钱。

“当时苏文清说陈欣良和韩振伟挺熟,他安排我去找陈欣良,叫陈欣良找韩振伟处理好这个事情。因为我不认识陈欣良,市纪委就安排当时的国土局长张大鹏、国土局纪委书记刘安源陪我去的。”燕连深称。

3名被举报官员中1人已落马

在一审判决中,青州市法院认为,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公、私财物均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该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单位,本案被告人韩振伟敲诈120万元的被害人应为房管局、拆迁指挥部。

韩振伟的二审辩护律师陈旭峰指出,涉案的195万元均是青州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支付,且该支出已入账。

澎湃新闻了解到,在被韩振伟举报的三名官员中,原青州市规划局局长刘伟(后调任青州市住建局局长)已于2012年落马并被公诉。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发布的工作报告中提及,2012年,该院“成功公诉了原青州市住建局局长刘伟受贿案”。

此外,当地一名官员向澎湃新闻透露,当时参与善后的原青州市房管局局长燕连深,也已于近日被带走调查。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官网显示,2014年1月,燕连深由青州市房管局局长转任该院建筑工程系党支部书记。《潍坊日报》2014年10月9日引述潍坊市纪委的通报称,因安排机构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测绘费,时任房管局局长的燕连深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是合法维权还是敲诈勒索,已开庭重审

韩振伟的妻子刘益新告诉澎湃新闻,在陈欣良给了195万之后,韩振伟就不再举报这三名官员了,“我们拿到了我们应得的补偿款,就不想再惹麻烦。”

但3年之后,此事再生波澜。2014年3月14日,韩振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被青州市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公诉至青州市法院。2014年7月18日,青州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韩有期徒刑8年,并追缴违法所得195万元。

青州市法院认为,韩振伟索要的巨额财物不具有合法依据,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他的上访行为因不具有合法利益而不是单纯的维权行为,而是将其作为要挟对方、威胁对方的一种工具。韩振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刑罚。

韩振伟不服,提出上诉。潍坊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韩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于2015年1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上诉状中,韩振伟辩称自己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他称自己索要的款项属于自己依法应当得到的补偿款及相关单位对自己损失的补偿,是正常主张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

韩称,自己在举报之前并未向3名官员以举报相通告,在举报时也没有提出要钱的事情,他最终获得的款项是信访投诉后的调解结果,并非敲诈勒索。

他还称,在三次获得补偿款过程中,自己并未与张大鹏、刘伟、燕连深见过面,也未语言要挟过三位受害人,也没有向他们提出要钱的事。

韩振伟认为,自己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只是通过合法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行为也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韩妻刘益新告诉澎湃新闻,目前,发回重审后,该案第二次一审已经开庭,还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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