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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出新规:招聘人员非法收费 最高罚款5倍
信息来源:西安晚报  | 作者:郭欣 周茜 |  人气:899 | 发布时间:2015/8/21 8: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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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招聘洽谈会举办机构应审查用人单位资质等,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求职者身份证或其他证件。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9月1日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许可范围内,可以从事求职招聘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咨询服务;求职招聘服务;职业指导、咨询顾问服务等业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拟在中国境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资经营设立中外合资人力源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信息。服务台账应真实、完整、连续,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鼓励发展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所发布的人力资源信息合法、真实、有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求职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求职者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泄露,不得作为其他商业性使用,也不得使用求职者为求职而提供的技术、智力成果。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不得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人力资源招聘洽谈会举办机构应对用人单位资质、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保证招聘信息和交流活动的真实性。

单位招聘人员有欺诈行为或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谋取非法利益的,责令其立即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责令其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招聘单位有欺诈行为侵害求职者、求职者原单位合法权益,给求职者、求职者原单位造成损失的;求职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证件、证明材料,给招聘单位造成损失;求职者擅自离职,泄露原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侵害原单位合法权益,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等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月1日前,您要是有好的建议和意见,可寄信至陕西省政府法制办(710006),或发送电子邮件至shfzc8729449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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