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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蒲城一法律工作者充当司法掮客坑害当事人
信息来源:华声网  | 作者:曹校杰 |  人气:3737 | 发布时间:2015/12/28 6: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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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新闻媒体:

    我叫曹校杰,系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晋王村农民,今天,我怀着十分愤慨的心情向各大新闻媒体陈述我的遭遇,控诉蒲城县司法局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会昌坑害当事人的犯罪事实。由于该王在司法界“路路畅通”,导致我反映其问题的信件和投诉如泥牛入海,在万般无奈之下,我只有求助于媒体,希望各大媒体为我伸张正义,将王会昌的“丑恶罪行”曝光于天下。

    事情的来龙去脉如下:


   2014年8月,我给姑父李某家盖房,此间,有一小工给安装水管的人帮忙时触电身亡。时任蒲城县孙镇法律服务所负责人的王会昌闻讯立马带人进入现场,进行了拍照和笔录取证。后孙镇派出所介入,王告我,他已委托孙镇法庭的李庭长参与。结果让我赔偿死者23万了事,而让安装水管的当事人却“安然无恙”。王会昌极力鼓动我告状,说给我找个好律师,23万至少能要回来一半。随后,我给了王一万元律师费。


   2014年10月,王会昌极力要求我将案件立在孙镇法庭,说他和李姓庭长关系不一般,绝对能胜诉。还让我买了两条芙蓉王香烟给主管院长的,当天,王会昌真的将我的案子立在了孙镇法庭李庭长处,当时我还确实佩服王的本事。


   在办案过程中,代理律师复活了一份王会昌认为没用并让废弃的证据,该证据证明派出所对我的认定是错误的,需要将被告由原来的两人追加为三人,王会昌对此有看法,竟赫唬我,说立案时作为追偿凭据交给派出所的23万元条据他找不到了,还说被告梁某某扬言,宁可给法院塞50万,都不会给我一分钱!我当时头都懵了。


   2014年12月9日,我冒雪骑摩托到孙镇法庭找李庭长送追加申请,李连看也没看一眼,竟然对我说:法院是给你曹校杰开的?你想追加谁就追加谁?后面的话更难听了,……随后,我只好拿回追加申请,电话告知了代理人和王会昌,王在电话中明确告诉我需要给李庭长“上货”。当时我按王会昌说的东凑西借刚向死者赔偿了23万元,已债台高筑。在万般无奈之下,12月10日我从代理人处借了5000元交给了王会昌,王当时嫌少,我答应再凑,三天后即12月13日王会昌告诉我孙镇法庭已接受了追加申请,原定开庭时间后延。电话里,王会昌除说了5000元的分配结果,还让我继续凑钱。


   2015年3月10日开庭,开庭后近50天法庭不出判决,我让王催问,他说对方也在活动,上了几次审委会都因争议太大定不下来。后我再次催问,王极不耐烦的说我:你才拿了怂点钱,人家拿的比你多得多!我知道,王会昌和主要被告梁某某经济上往来很密切,这些话应该是实话实说。王会昌的指责让我开始明白司法界的黑幕,了解到王会昌“司法掮客”的脚色。据说王会昌初入道时,就以省高院某领导为托,收受当事人的费用,被投诉到省司法厅,以后的行为就更隐密,更谨慎了。我的案子,王会昌未代理,但他的权力比真正代理的人大的多,钱明的、暗的比真正代理的人拿的多得多。


    2015年5月1日,被告梁某某自伤身亡,王会昌得到消息后立马打电话告诉李庭长,两人弹冠相庆,人死了,死无对证,这个案子就可以不了了之了。王会昌明确告诉我,李庭长准备“中止诉讼”,十多天后即2015年5月19日,法庭果真出台了一份中止诉讼的裁定书,依据是《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一项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我的代理人告诉我,按《民诉法》第142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法院不及时作出判决违法;按第150条(一)款规定,被告有三,一人死亡不能代表一方。法庭取得信息的渠道不合法,中止诉讼不妥。这意见同时也告知了王会昌,但王竟然对代理人说:“你以后少给杰娃(曹校杰)淀”!王会昌确认,中止诉讼对吃饱喝足的司法掮客而有百利无一害,如今一年多过去了,掮客王会昌“生意”依然兴隆,李庭长锅溢盆满地也升官了,被告的继承人该继承的财产也分光了,招牌也换了,假如死者的继承人良心发现,表明愿意参加诉讼之时,我又能得到什么呢?掮客王会昌把我的官司卖给了孙镇法庭的李庭长确实把我整惨了。


   王会昌2009年前后才入法律道,不久就被人投诉到省司法厅,后给相关领导行贿后了事,由于忤逆不孝被其父告到法庭,但蒲城县司法局却年年把评王为先进工作者、办案标兵;蒲城县法院竟从2011年起聘王为立案庭唯一的群众监督员?蒲城法院对我的案子未出判决,裁定是“中止诉讼”而不是“终结”,现在一年多时间过去了,被告方的财产早已转移,法院必须给我个说法!掮客王会昌和被掮的李庭长给我造成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两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恳请各大新闻媒体为民做主!替民申冤!在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的英明领导下,还我一个朗朗乾坤!

反映人:曹校杰(13488436270)

2016年9月28日

链接:http://www.hswnet.cn/nd.jsp?id=423&_np=2_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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