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权不慎触犯刑律昔日干部今成罪犯
国庆前夕,洋县人民法院对依法审理的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建科滥用职权、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建科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建科案发前系洋县经贸局工作人员,从1998年起担任洋县经贸局技术安全科科长。其工作职责为:指导和监督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工作等。2011年至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关闭工作由洋县经贸局技术安全科负责。
2011年,城固县人鲁建华得知国家关闭小企业政策后,多次向被告人李建科提出请求,要求将其早已于2006年停业的“洋县桦林植物化工厂”纳入小企业关闭计划。后经被告人李建科等人暗箱炒作,将不符合政策的该企业利用虚假资料进行申报,使得该企业套取国家补助款214万元(该款未追回)。在办理此事过程中,鲁建华先后向被告人李建科行贿40万元,被告人李建科均予以收受。
2012年,洋州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与洋县经贸局联系办理已经于1996年停业的“城关机砖厂”。被告人李建科等人明知该企业早已经关闭的事实,仍对洋州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虚假资料不予审查,将“城关机砖厂”申报纳入2012年度小企业关闭计划。使得该企业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资金156万元(该款已经退赔)。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建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洋县桦林植物化工厂、洋县城关机砖厂已经停产关闭,不符合国家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条件,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不审核二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关闭小企业资料,为二企业上报关闭资料,致使二企业分别套取国家财政补助款214万元、156万元,合计37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建科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李建科在为洋县桦林植物化工厂办理小企业关闭过程中,收受业主鲁建华所送人民币4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建科之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故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被告人李建科的认罪态度做出上述判决。
听到判决结果后,年近六旬的被告人李建科不由得老泪纵横,表示其愧对党和人民对他的培养,等待他的将是五年的牢狱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