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男子组织考生带手机进考场作弊,不料却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该男子也因此受到了法律惩罚。10月25日上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全市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并当庭宣判。一审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王某系系榆林市某学校的老师。2016年4月,在榆林市实验小学考点举行的全国高等教育“西安交通大学医学护理专业”《精神障碍护理学》科目自学考试(国考)中,由王某组织安排,参考人员携带手机进入考场,然后通过手机偷拍考题发送至聊天群,再由王某将考题答案发送回聊天群,参考人员接收考试答案进行抄袭作弊。不料却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为了维护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打击刑事犯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组织作弊即行为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作弊的行为。作弊行为一般通过“传出试题”和“传入答案”两个主要过程来实现。王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场秩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法官寄语】针对当前诚信缺失的社会问题,坚决保证国家级考试的公平,打击各类考试作弊的违法行为,才能体现出维护社会公平和保护考试公平的价值取向,更好的引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