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农民,起初在城里打工,2000年,我回到村里担任了村里的出纳,2006年开始担任村委会主任。“村主任”虽然位阶不高,但权力不小,对于村里的各项事务,村干部可谓一言九鼎。我很早就知道,村里的房地产开发、惠农资金发放、开发建设土地补偿等都是村负责人来钱的好机会。于是,我将村里有关拆迁、房地产项目的负责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涉及需要村党支部、村委会集体讨论的事项,我就与村支书先商量好,我俩说了算,由我在会上提出,他表态同意,至于其他“两委”干部则都是“摆设”。
当村委会主任近十年,我养成了敢说、敢干的“强势”性格,无视党纪国法,法律意识淡薄,上级组织党课、廉政课、法治课,我是能拖就拖、能逃就逃。看到周边村干部财大气粗、住别墅、开豪车,我也昼思夜想如何能从房地产商兜里“套”出钱来。就这样,在一涉及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产商手里,为我能“尽全力帮助”他在村里顺利完成拆迁,他在办公室先后三次给我60万元现金。
近年来,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在城市化进程中通过转让给开发商、政府收储、村集体自留用地建房等方式,演变为城区土地,这些项目多数以村为主体进行实施,决定权掌控在村负责人手中。我村在石家庄市二环路边上,很受房地产商青睐,他们通过我的同学、好友找到我,想在我村搞开发,我的原则是谁给我钱多就让谁干。于是,开发商用编织袋装现金放在车后备厢里送给我,总共送给我1000万元人民币现钞,这些钱最终让我领刑十一年。我不学法不懂法,不知在共同犯罪中,每人都要对犯罪总额负责,结果我的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了原判。
要说,我并不缺钱,我享受了城中村改造政策,家里有好几套房产,孩子们都有各自的生活和工作。我今年60多岁了,如果不是贪婪,我可以安度晚年,和老伴过着吃喝不愁、无忧无虑的生活。如今在铁窗之中我才知道,人只需要一碗饭、一张床、一间能遮风挡雨的屋子,自己和家人无病无灾,这就是人世间最幸福的生活了,可惜悔之晚矣,都是毫无顾忌的贪婪害了我。
忏悔人:周增柱
原任职务: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镇前太保村村委会主任
触犯罪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6年9月20日,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没收财产60万元。受贿非法所得360万元依法予以收缴。
犯罪事实:2010年间,周增柱利用其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房地产商贿赂1000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