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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提醒:多收取的停车费用须退还车主
信息来源:西安新闻网  | 作者:高乐 |  人气:4864 | 发布时间:2017/9/7 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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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6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9月1日实施以来,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的部分省管单位并未严格执行,对此进行提醒告诫函,各省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停车收费的优惠政策,对多收取的停车费用及时退费并整改。

   省管单位经营性停车场15分钟内免费

   据省物价局价格举报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日,省物价局不断接到社会各界投诉和举报,反映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部分省管单位未严格执行《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对此,省物价提醒告诫各省管单位,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15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医院、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殡仪馆等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殡葬服务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费按照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免收停车费

   同时,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所,有条件的要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并减免停车费用;

   此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轨道、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运输枢纽;医疗卫生、教育、文化、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居民小区地面等场所,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政府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其他依照规定减免车辆停车服务费的情形。

   省管单位应退还多收停车费用

   据了解,各省管单位必须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在车辆停放场所入口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减免范围等,切实履行好告知义务。

   各省管单位要对9月1日以来执行《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及时对群众投诉、价格举报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对多收费用应及时退还消费者,并将退费及整改情况报送省物价局。

   据悉,省物价局将于近期对群众集中反映的省管单位机动车停放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收费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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