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调整啦!读懂政策享红利,小税在这儿为您准备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十问十答”,这些政策规定您可要牢牢记住!
问题一:调整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问题二: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主选择纳税期限?
答:可以的。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问题三: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后,一般纳税人符合哪些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税提醒: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四: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答: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差额后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问题五:如果您是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如何享受免税优惠?
答: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您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问题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题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如何享受免税优惠?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区别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小税提醒: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按次纳税。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照章纳税。
问题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当期因开具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应该怎样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税提醒:即使月销售额或者核定经营额未超过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需要缴纳增值税。
问题九:由于免税文件下发时间晚于免税政策开始执行的时间,涉及到2019年1月份(季度)的涉税事项应该如何处理呢?
答: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题十:免税标准调整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哪些增值税发票?原有的税控设备和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税有话说】
A企业:“对于适用新免税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还应做哪些准备工作呢?”
小税:一是要熟悉相关政策规定和征管要求;二是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电话12366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