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讳言,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让很多失去孩子的家庭备受折磨,有些家庭为寻亲耗费十数年光阴,花光了积蓄。从这方面来说,拐卖妇女儿童无疑是既侵害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又侵害其父母等亲情权,理当予以严惩。因而,张宝艳的提议得到众多网友支持,这凸显出人们朴素的正义观。但是,从法理及法律体系方面来说,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起点,应考量诸多因素,需慎重对待。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偷盗婴幼儿后出卖,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纵观刑法条文,相对于很多罪名来说,对此罪的处罚力度已是较为严厉,未必轻纵。
法,必须保持谦抑性,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体现立法、司法文明化的应有之义。拿绑架罪来对比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而得出后者罪量刑起点较轻的结论,未必妥当。绑架行为对人身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显然重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不能动辄严厉追究某种行为的责任,对一种犯罪的量刑,应考虑到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各种犯罪情节,进而给出量刑尺度,而非一刀切地从严处理。具体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而言,既有拐卖妇女儿童一人的,也有拐卖多人的,还有拐卖后杀害被害人的。那么,对不同情形的拐卖自然应作出不同的量刑判罚。如根据现行法律对拐卖一人的量刑五到十年。可若将其量刑起点提高到十年以上,对拐卖三人以上或者偷盗婴幼儿后售卖的犯罪行为,这些情节更重的犯罪就难以处理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游离于法律边缘的民间非法送养和非法收养较为普遍。一些父母基于各种原因将不愿抚养的婴儿送给亲属,或者通过中间人送给他人收养,收取适当的“奶粉钱”“辛苦钱”。对此类社会危害较轻的犯罪,要是全部处以十年以上量刑,显然过于苛刻,也有违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富有正义感的社会都不该容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但不代表可以不考虑社会现实及整个刑罚体系的科学合理,而对此类犯罪一律从严惩处。特别是,如果能够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则可较好地预防此类犯罪发生。如借鉴美国的“安珀警戒”,一旦有儿童丢失,就启动应急措施,通过监控等各种途径提高查找效率。同时严格户口登记,避免被拐卖儿童办理虚假登记,进而密织预防妇女儿童被拐卖的防范体系,而非一味向重刑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