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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时评: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起点还需慎重
信息来源:企鹅号  | 作者:史洪举 |  人气:3124 | 发布时间:2019/3/11 8: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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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寻亲网站“宝贝回家”创始人张宝艳的一则建议被网友“顶”上热搜。她建议,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刑点应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张宝艳认为,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绑架的过程,其造成的后果比绑架犯罪更为严重。

毋庸讳言,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让很多失去孩子的家庭备受折磨,有些家庭为寻亲耗费十数年光阴,花光了积蓄。从这方面来说,拐卖妇女儿童无疑是既侵害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又侵害其父母等亲情权,理当予以严惩。因而,张宝艳的提议得到众多网友支持,这凸显出人们朴素的正义观。但是,从法理及法律体系方面来说,提高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起点,应考量诸多因素,需慎重对待。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偷盗婴幼儿后出卖,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等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纵观刑法条文,相对于很多罪名来说,对此罪的处罚力度已是较为严厉,未必轻纵。

法,必须保持谦抑性,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体现立法、司法文明化的应有之义。拿绑架罪来对比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而得出后者罪量刑起点较轻的结论,未必妥当。绑架行为对人身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显然重于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规定,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不能动辄严厉追究某种行为的责任,对一种犯罪的量刑,应考虑到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各种犯罪情节,进而给出量刑尺度,而非一刀切地从严处理。具体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而言,既有拐卖妇女儿童一人的,也有拐卖多人的,还有拐卖后杀害被害人的。那么,对不同情形的拐卖自然应作出不同的量刑判罚。如根据现行法律对拐卖一人的量刑五到十年。可若将其量刑起点提高到十年以上,对拐卖三人以上或者偷盗婴幼儿后售卖的犯罪行为,这些情节更重的犯罪就难以处理了。

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游离于法律边缘的民间非法送养和非法收养较为普遍。一些父母基于各种原因将不愿抚养的婴儿送给亲属,或者通过中间人送给他人收养,收取适当的“奶粉钱”“辛苦钱”。对此类社会危害较轻的犯罪,要是全部处以十年以上量刑,显然过于苛刻,也有违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富有正义感的社会都不该容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但不代表可以不考虑社会现实及整个刑罚体系的科学合理,而对此类犯罪一律从严惩处。特别是,如果能够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则可较好地预防此类犯罪发生。如借鉴美国的“安珀警戒”,一旦有儿童丢失,就启动应急措施,通过监控等各种途径提高查找效率。同时严格户口登记,避免被拐卖儿童办理虚假登记,进而密织预防妇女儿童被拐卖的防范体系,而非一味向重刑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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