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虽然诱人,但能真正领到吗?
作者:朱忠保
中秋国庆到来,不少人仍然要战斗在工作岗位上。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9月30日至10月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10月4-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以北京市为例,如果最低工资者连续加班8天,那其加班工资至少要有1158元(9月29日《人民日报》)。
加班费虽然诱人,但能真正领到吗?看到别人都在放假休息和旅游,不少“留守”的加班族们表示担忧。对此,各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均表示,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职工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每次遇到节假日加班费问题,都成为一个令人纠结的问题。有关部门都是强调希望工人“可以举报”,并公布举报电话。但一边是大量企业违法,不支付加班费,一边却是举报者少之又少,可见要求工人举报这一条路,对确保企业支付工人加班费、制止企业违法行为的效果有限。因此,要确保企业按时按量支付加班费,必须进行反思,必须另寻他途。
认真思考一下,政府职能部门是专门负责对企业进行监管的,明知企业拖欠加班费,却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违法不究,不主动下到企业检查加班费的落实情况,非要等着工人来举报。这是为什么?就是因为缺少问责机制。如果在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内,有企业拒不支付加班费,政府职能部门又没有严加追究,那就是失职,必须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追责。只有加大其追责力度,才能唤醒其工作责任心。
我以为,对违法企业依法查处是必须的,同时还要对失职、渎职的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秋后算账”,凡是工作不到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者,都必须问责,强化其监管力度。试想,只要政府加大了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哪家企业敢以身试法?企业之所以敢于违法,关键在于政府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甚至充当了违法企业的“保护伞”。
加班费的发放,不是企业的恩赐,而是劳动者应得权利。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不能让这项规定只是停留在纸上,停留在口头上,而要真正让劳动者享受到这项权利。如果政府职能部门严格依法执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惩企业的违法行为,哪个企业敢违法不支付加班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