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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敲诈的几种表现形式
信息来源:青年记者  | 作者:赵玉亮 |  人气:2092 | 发布时间:2012/11/7 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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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野记者”“假记者”的看家本领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了一种时髦的职业——自由撰稿人,其始作俑者可能是真正怀有兼济天下刺虐不平的正义志士,然而随着这支队伍的不断壮大不免出现了兼收并蓄的局面,不少见利忘义的“笔刀客”也钻进了这个阵营,操起了野记者、假记者的行当。扮做起一副“维护人间正义”的嘴脸,表示“很关心民生疾苦,很关注一方发展”,要了解了解情况,要朝某某报刊投稿反映云云。然后获取被攥住了把柄的地方党委政府“破财消灾”的“喜钱”。
  这类野记者一般没有固定的职业,基本上靠这种收入生存,一开始往往是单兵作战,但是随着其交游的广泛,有的逐渐发展为有组织的团伙,有的甚至还建立了“探马”网络,并有保镖护卫,有的与一些小报相互勾结,有的则打着“中央刊物”的牌号或者盗用作废刊号非法出版刊物,形成新闻领域的黑产业链。


  (二)小报记者、非法记者站甚至少数主流媒体的黑心记者的生财捷径
  他们往往与地方的通讯员相互勾结,根据通讯员提供线索,他们组织采访撰写文稿,然后故意把文稿清样交给被曝光单位“征求意见”,得到钱财就不予发表,否则就编发。有时打发走了一家,过不了多久又会来另一家报纸,拿出的文稿可能除了题目稍做变化以外,内容基本与前一家写的一个样。这是小报记者们相互串通联手的结果。
  当然,主流媒体也存在这种现象,甚至比小报记者的性质更恶劣。因为主流媒体的影响大,被曝光对象更重视对他们的“公关”,特别是有影响的电视台,有时甚至不惜用几十万上百万来“灭火”。有所区别的是,小报的敲诈行为有时是报社策划的、纵容的、知晓的;而主流媒体的新闻敲诈现象的存在,多是个别混进党的喉舌队伍的败类的私下操作,媒体领导和管理机构并不知晓。

  (三)个别报刊栏目的创收绝招
  报社集体开展“新闻敲诈”,并作为一项创收的硬性指标分配到每个记者的头上,这种不可思议歧途创收的情况近年竟然也有了先例。
  中华期刊展示网报道,2003年湖北省黄岗市《鄂东晚报》报社内部达成以曝光当事方丑闻的方式强拉广告的默契。为此上下通力配合,形成了一条报社领导-记者-受要挟单位的“媒体腐败食物链”。

  新闻敲诈的本质和危害

  新闻敲诈的实质是新闻敲诈者与贪官污吏等社会黑暗势力之间的狗咬狗,不过是分赃过程中的争夺,新闻只是一种聚财的手段,媒体已经不再是一种社会的监督者,实际上新闻已经堕落为社会黑暗势力的一个卑鄙无耻的同案犯,这个同案犯披着高尚的外衣,一方面营造着虚假的正义,另一方面又在传布着真正的黑暗。
  新闻敲诈的盛行,并无法真正消除社会黑暗,而只能使社会黑暗更加黑暗。这是因为,新闻敲诈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社会黑暗的根源,而只是局部增加了社会黑暗的经营成本,一切社会黑暗无非是受到利益的驱动而为之,当面临被曝光的风险时,完全可以用赎买黑暗新闻的方式来加以化解,而这里赎买黑暗新闻的费用,最终还是在社会黑暗的经营利润中摊销。(《新闻业已经发展成一种敲诈产业》,http://www.tianya.cn/new/techforum/Content.asp)

  防止新闻敲诈的举措

  真正解决新闻敲诈泛滥的问题,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多方努力。
  要加强新闻法制建设。目前针对新闻敲诈的法律还不健全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对于这种现象和行为,是不是违法犯罪好象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认定,给假记者、记者中的变质者以可乘之机,造成了新闻道德与新闻法制建设的依据不足,给有效防止新闻领域的腐败现象和敲诈行为带来不便。而一些政策性的法规也只是局限于“不得从事...”等这种层面的规定,缺乏如何有效的检举、揭发、打击、处罚的可操作性强的措施,至于具体到谁来管理这些事就更为模糊,职责界定不清,就会出现都有管理职责但是最终没有人管理的结局。所以,要推进新闻立法进程,以法的形式规范,可能更利于操作。
  广泛开展社会宣传,不给“假记者”立足之地。有必要广泛展开报刊知识、新闻出版的社会宣传教育,随着新版记者证全部上网向社会公开,许多单位和群众通过“中国记者网”了解新闻单位和记者的情况,既保障了记者的正常的采访活动,也打击了假记者的违法犯罪活动。
  加大打击力度,畅通查办的渠道。可以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已经查处认定的非法记者站、假记者和非法报刊的负责人,应列入“黑名单”,采取合法曝光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可有效地限制这些不法分子的行为,有利于社会对其进行防范、监督;要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公安、新闻出版要形成统一合作的机制,以不失时机地打击新闻敲诈行为。

  (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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