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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你需要了解的N个问题
信息来源:民生焦点关注网  | 作者:李贵俊 |  人气:3724 | 发布时间:2013/3/5 13: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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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路改革,至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颁布,其制度已日臻完备。然而,所涉及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人群,因其具有“非企业、非职工”的特点,而至于这一部分人对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知之甚少。企业养老保险它可以让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等基本保障。因此,对于这样一项可能关乎你切身利益的制度,你应该充分了解。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用人单位应该怎样办理养老保险登记?

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湖北省人民政府230号令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时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缴费单位所有职工的详细个人资料;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及个人提供的登记资料及时受理,并在受理后的1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是怎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也可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4、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鄂养保函【2011】95号规定,跨省、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如下:1、参保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一份;2、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3、当跨省、市转移的参保人没有重新就业参保以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并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基本保险账户;4、由参保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待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直接办理转移手续。

5、什么是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作用是什么?

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设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用以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记账凭证,是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公布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在缴费次年的三月后,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收据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上年度个人账户对账单,核实各项数据,如发现问题及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予以更正。

6、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累计缴费满15年。

7、参保职工缴费满15年后,还应不应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满15年是国家规定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而不是说缴费满15年后,就可以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因为养老金待遇与缴费的时间长短、缴费基数的多少直接挂钩,参保职工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养老金待遇越高;相反,缴费时间越短,缴费基数越低,养老保险的待遇就越低。

8、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后除享受基本养老金外,还可享受哪些待遇?

企业参保人员退休后,除享受基本养老金,还享受国家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享受百年辞世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9、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社会保险基金待遇的,应当退回骗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恩施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 李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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