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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王长潮,汉族,今年61岁,家住陕西省韩城市芝川镇东少村七组。
我于2002年12月19日与东少村委会签订了修南坡协议一份,工程丈量后按工程量计算,工程总造价是四十万七千八百六十四(407864)元,工程完工后村上将此坡租给修建阎禹高速公路的中铁公司用做施工便道,村委会给我支付11万元后,下余工程款我多次讨要至今无果,村上给我支付的工程款远远不够我的人员工资、机械费用等。而村委会主任、支书因严重的经济问题被逮捕判刑,现任村干部不认上任村干部债务。
无奈,我从2006年向政府反映、渭南信访局、陕西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向市委姚书记、张市长多次反映无果,陕西省信访局把我的信访材料批示韩城市政府协调解决,2011年8月4日韩城樊市长批示由芝川镇政府协调解决,12年10月29日周市长批示由芝川镇政府协调解决,13年2月4日周市长批示芝川镇政府协调解决,同时还给信访局批示一份,13年8月29日张海乾市长批示芝川镇政府协调解决,13年7月15日国家投诉受理办转交陕西省信访局,陕西省转交韩城信访局办理,这么多上级领导单位都批示,我的工程款问题至今没有解决,不知道怎么回事,敬请有关领导协调解决我的工程款问题。
后附:2008年村民北京上访材料共24条,其中第七条高速路给南坡付20余万,第16条二十局给村上占地、租桥、村委会南北坡修缮270万,其中都包括我的工程款。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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