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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梁爱兰,女,今年68岁,汉族,退休职工,家住西安市雁塔区延南旅馆村26号,电话15829228083。我所反映的是一起受人欺骗,非常冤枉,本应是构成诈骗的刑事案件,却被对方以民间借贷为由告上法院,雁塔公安分局因此不予立案。而法院在一审,二审直至终审过程中,既不采信我向法院提供的多名﹙四人﹚证人证言,又不调查借款的来龙去脉,一味只认“借据”的错误做法下,接连判我败诉,致使我有冤无处伸,这样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怎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又怎能让人心服口服,从而息诉罢访?就在我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时。2014年1月3日《华商报》A14左上角报道的“50万借贷已还,又被法院一审判还50万”小标题宝鸡警方帮受害人还愿“债主”设局诈骗真相一文,让我看到了沉冤昭雪唯一的一线希望。当事人所受到的不白之冤简直和我所遭遇的情节如出一辙,而我的借债情节因人为因素而更为复杂,事情经过如下:
一次借钱还不上,多次转借还前账
在2000年10月27日我借原单位同事霍素青9万元现金,当时霍素青说,这钱是别人从银行提前支取的,损失利息15800元,提出条件是写10万元借条,5800元近期归还、。因急用钱,我答应了这个条件,写了10万元的借据,并用房屋手续作抵押。那5800元后来本息计算6280元我已归还。
剩余本金因无力归还,期间经霍素青从中多次转借新账还前账,至2007年5月30日在霍素青的逼迫要求,我又依其所愿给霍素青写了一张借周仲平17万元的借条,并把延南旅馆村26号院房产手续押给霍素青,时间是2007年9月5日。而这时候我和周仲平并不认识,只听霍素青说周仲平是她的一个朋友,借周仲平的钱是为了还前边借款的需要。时隔半年之久,霍素青又找我,说周仲平不给她借钱,嫌我写的借条光说抵押,没说腾房,心里不安全,霍要我写一张带有腾房抵押的条子,无奈我又给霍写了一张保证条子。
2009年6月5日我夫妻二人和霍素青,周仲平四人一起算账,把2007年9月5日借周仲平17万的条子加21个月息至2009年6月5日,本息共272900元,减去2008年8月28日归还的2万元,剩下252900元,为好算账我给霍素青写了253000元的借条。而先前给霍素青写的借周仲平17万元借条,因其未带在身上,霍素青当时说过后拿来给我,我要多次却一直没给我,后来又说条子在周仲平手里,我去问周仲平要,周仲平说等霍素青把他姐钱还完了再给我,一直就不给。
我本人是个基督教徒,以仁爱之心,与人为善,没有多想就没能及时抽回17万的借条,导致让人钻了空子,就此埋下了祸患。
法院只重形式证据不重事实
2010年8月22日霍素青将我起诉到法院,2011年1月6日法院判我败诉还钱。就在我与霍素青因借款而产生纠纷在法院审理时,周仲平却又与2011年6月13日将我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17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我的举证,其中有证人出庭作证,我的代理人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法律规定,此借款从未见到现钱,因而不能成立,且存在诈骗的行为。但是审案法官不予理睬,不否定,也不肯定,我请法院查清这17万元的来龙去脉,但法院说法院不是公安局,没有侦查权,故不去调查,法官只认条据不问其余。试想一个根本不熟悉的人能把17万现金借给别人吗?况且经我们了解周仲平没有做过什么生意,其单位每月仅发160元生活费,他哪能有17万元现金借给我?所以我多次要求法院查清其17万元的经济来源,也被法官拒绝。
法官就以单一借据判令我归还17万元及利息,上诉中院,中院法官亦以条据为根据,不问其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法官还说:“公安三分钟就能弄明白的事,法院没有那个权力。”
天理昭昭,法网恢恢,我的冤情何时才能大白天下?让违法之人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若冤不得申,本人将死不瞑目,倘若还有一口气在,就要维权到底。
在此本人郑重提出以下唯一要求:
强烈要求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立案侦查。唯有此才能彻查此案,还我清白,还世间的公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