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省教育厅发布了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从9月1日起,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不再实行省考,而统一实行国考。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原则上应具备以下学历条件:报考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015年试点前已进入我省普通中职学校修学学前教育或幼儿教育专业的学生仍可参加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
报考中等学校(含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教师资格考试暂定一年一次,其中笔试在每年11月份举行,面试在每年5月份举行。
实施国考后,原陕西省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简称省考)笔试仍有不合格科目的,可参加2015年春季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省考,省考仍有不合格科目的,其省考笔试成绩作废,再次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国考笔试和面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