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修改过后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接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其中,增加多项内容,包括赡养扶养协议签订、如何给以护理补贴及建立养老从业人员补助制度等。
在老年人赡养、婚姻自由方面,修改稿添加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特别提到,国家工作人员有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以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修改稿提出,赡养人和被赡养人之间、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依法签订协议。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但是老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除外。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老年人也可以与扶养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要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我省鼓励公证机关免费办理赡养、扶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
修改稿增加了关于护理补贴的规定,明确省政府应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通过发放老年护理补贴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护理保障。
关于老年人扶助,修改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扶助。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家庭的老年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享有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要求各级社会福利彩票本级留成的公益金,50%以上应当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为从硬件上满足老年人生活娱乐需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同时,明确各级政府为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