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管局原副局长王亮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摊点管理者、广告公司贿赂4.5万元。近日,省高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王亮生于2007年3月担任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一审时,宝鸡中院认定,2008年6月,渭滨综合执法大队认为林某管理的便民摊点存在许多问题,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林某为保住管理权,先后7次向主管渭滨大队的王亮生行贿5万元。此外,2012年8月,王亮生还非法收受富源广告公司经理艾某1万元。案发后,涉案赃款由其亲属退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亮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主动退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今年5月,宝鸡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犯罪所得6万元上缴国库。王亮生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王亮生于2008年9月和2009年1月受贿1.5万元事实的证据不足,对王亮生量刑有重,依法应予改判。近日,省高院二审撤销了宝鸡中院一审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犯罪所得4.5万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