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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3月1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三秦都市报  | 作者:王嘉 |  人气:985 | 发布时间:2017/2/15 6: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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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3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维护婚姻登记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行为,省民政厅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多方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了《陕西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对婚姻登记机关的人员配置要求,对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档案、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婚姻家庭辅导、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规范》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婚姻登记场所内不得设置婚庆机构

  《规范》共分十二章一百五十五条。其中明确,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婚姻登记场所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也不能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婚姻登记机关免费为结婚当事人提供颁证服务,颁证员应当由省民政厅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颁证工作。

  婚姻登记处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同时,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开展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等延伸性服务。婚姻登记机关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登记员上岗要佩戴标识统一着装

  婚姻登记员可谓扮演着“红娘”的角色,3月1日即将实施的《规范》,对婚姻登记员有了更高的要求。婚姻登记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由县(市、区)民政局考核、任命,并及时将婚姻登记员上岗或者离岗信息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辖区人口在10万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以上婚姻登记员,辖区人口在10万以上的,每增加8万人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应当参加省民政厅组织的岗前培训,取得婚姻登记员考核合格证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上岗应当佩戴“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并统一着装。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

  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或乡镇婚姻登记处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在部队驻地或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在本省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及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在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档案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在关于离婚规定方面,《规范》指出,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离婚协议可以对个人财产进行约定,包括归各自所有、赠予第三人或者以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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