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中院懒得开庭 照抄一审判决粗糙定案枉法裁判 |
信息来源:民营企业新闻网 | 作者:赵瑞合 | 人气:3481 | 发布时间:2014/8/6 6: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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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导读:
我叫赵瑞合,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北塔头村人,身份证号:130205196512242732
2007年—2009年作钢材生意期间,分别向河北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居住在唐山市开平区的建筑包工头姜伯民个人供应钢材。
截止到2009年1月19日,河北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计欠我钢材款为647700元,该项欠款已由河北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民于2009年12月9日书面确认。
截止到2009年11月29日,经核对后包工头姜伯民确认姜伯民个人欠我钢材款为85万元,因此,姜伯民于2009年11月29日书面承诺“今欠赵瑞合钢材款捌拾伍万元正,春节前还清,若还不清,以后每月按壹点伍万利率计算,全部还清为止。”
这两笔债务条理清晰、证据充分;债务人分别为法人和自然人。然而就这清清楚楚、简简单单的两笔债务却被开平法院最终审理成了糊涂案…
从而导致我家败,自打官司以来我连死的心都有。
追讨债务:
(1) 2010年 5月 20 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众博公司应向赵瑞合支付货款647700元”。
我于2010年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北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我钢材款647700元,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众博公司应向赵瑞合支付货款647700元”,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2011年 6月 27日唐山市开平区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姜伯民给付原告赵瑞合钢材款85万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万元”。
我于2011年向开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姜伯民“支付欠款85万元,支付利息18万元”;开平区法院在审理该案件中,依法传唤姜伯民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开平区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该案,开平区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姜伯民给付原告赵瑞合钢材款85万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一审判决后,姜伯民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因姜伯民不履行判决义务,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在执行庭主持下,分别在2011年10月19日、2012年2月24日姜伯民与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并承诺以坐落于开平区新城西新苑南别墅6排11号房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3)2013年 11 月 3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下发(2012)唐民申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认定“姜伯民称被申请人赵瑞合以同一笔欠款重复诉讼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姜伯民的再审申请”。
由于姜伯民未履行其承诺,开平区法院对姜伯民的担保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活动,姜伯民在拖延履行债务无望情况下,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向中级法院提供了与案件无关的所谓“证据”,经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下发(2012)唐民申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认定“姜伯民称被申请人赵瑞合以同一笔欠款重复诉讼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姜伯民的再审申请”。
(4)、 唐山市开平区法院立案厅厅长周丽荣竟然、主管副院长王玉杰不顾客观事实,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
此后,姜伯民又向开平区检察院提出申诉,因开平区检察院向开平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书,开平区法院立案对案件进行再审,开庭审理中,姜伯民所举证据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中所举证据完全相同,开平区法院立案厅厅长周丽荣竟然不顾客观事实,主管副院长王玉杰有意偏袒一方当事人,二人作为人民的法官不顾事实依据颠倒黑白,于2013年12月下达(2013)开民再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撤消了开平区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赵瑞合的起诉。
(5)、我不服一审判决,向唐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主审法官吴帆懒得开庭。在律师强烈要求下勉强开庭、照抄一审判决粗糙的下了裁定书,从而给我造成了高达11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2013年 12 月 5日我不服一审判决,向唐山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是,中院主审法官吴帆,连开庭都不想开,在我律师的强烈要求下才勉强开庭,没有驳回我的上述理由,照抄了一审判决,粗糙的下了裁定书(2014)唐民终裁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天这起案件已把我折腾的筋疲力尽、姜伯民也终于达到了赖账目的,我真不知道这天下是否真的还有一片青天?
我本来是一个安分守己的生意人、从来无意给政府增添任何麻烦。但我现在已是一个家败之人,所以我会不惜身躯,也要向社会讨一个公道。
万般无奈之下、才想起借助广大媒体呼吁、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领导重视、并能够在百忙之中关注一下此事,还我公道。
我在这里郑重承诺:以上所言、句句属实、如有虚假、我愿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
受害人:赵瑞合 联系电话:13832806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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